法定代表人: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炳松,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峰,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69号5幢8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陆捷。
原告湖州南浔新诚驾驶培训学校与被告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州南浔新诚驾驶培训学校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新诚驾驶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