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屈先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涛,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3元,本院减半收取1691.5元,由原告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霞 二O二O年六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