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二中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执字第2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津02刑更8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津01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现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提出对罪犯邢伟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认为,罪犯邢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邢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河西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5次。
另查,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河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