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邢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刑更426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6-10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邢伟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刑更426号 罪犯邢伟,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二中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执字第2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津02刑更8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津01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现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提出对罪犯邢伟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认为,罪犯邢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邢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河西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5次。

另查,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河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