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传兵、刘拥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405执253号
所属地区:淮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5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李传兵;刘拥军
案由:其他案由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5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李传兵,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刘拥军,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兵与被执行人刘拥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拥军名下有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