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拥军,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兵与被执行人刘拥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拥军名下有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