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多,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营,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伟鹏,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郑伟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