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钰雅,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杜明磊与被告袁钰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杜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借条及还款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75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原告杜明磊与被告袁钰雅签订《借条》及《还款协议》,约定被告累计借原告人民币330750元(大写:叁拾叁万零柒佰伍拾元整),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期间月利率1%,并明确了具体的还款节点。
期间,被告仅于2018年9月29日还款3000元,之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及还款协议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原告杜明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袁钰雅签订的《借条》及《还款协议》约定“如乙方因履行还款不及时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据此,双方当事人如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向甲方即杜明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原、被告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原告杜明磊依约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原告杜明磊即协议中的甲方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市常村路××区××楼××单元××楼××号;原告起诉状所示地址系其2020年1月开始就职的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圆通路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该公司住所地虽然属于本院司法管辖范围,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