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靳云鹏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7执3103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0公开日期:2020-06-19
当事人:靳云鹏;李鹏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7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靳云鹏,男,1986年08月08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执行人**飞,男,1992年01月02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申请执行人靳云鹏与被执行人**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飞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靳云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飞给付靳云鹏借款7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本院在执行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飞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靳云鹏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