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华,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朱军与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7500元整及利息(利息计收标准为: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2014年至2017年从我处借款共69500元整,2014年周华公司工人在安装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幸身亡,因赔偿金额过大,便多次跟我借钱,双方进行结账,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打一张借条为证,还有相关的聊天记录,被告2019年10月21日给付2000元,然后一直未支付剩余借款67500元,我多次催促被告给付借款均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周华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95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朱军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被告周华在落款处签字。
2019年10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原告偿还2000元。
另查明,根据原被告2019年10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被告:先给你2000下个月十号前最低5000,还有下个月底前5000,收一万一,叶兴中给2000,没有钱拿不到配件等材料配件做发货,如果说的一个再做不到,想怎么样都可以(微信转账2000元)。
原告:(收款)好吧。
下欠67500元(附借条照片)。
被告:知道了。
好的。
”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且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承诺还款,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款项金额,因借条出具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且根据原被告双方2019年10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原告偿还2000元后,原告告知被告“下欠67500元(附借条照片)”,被告对此认可,并明确表示“知道了。
好的。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实际尚欠原告67500元。
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支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军支付借款本金6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被告周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