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立新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82民初5497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6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王立新;义乌市逸途健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5497号 原告:王立新,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逸途健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135号义乌老车站1970文创园区B3-5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浩恺。

原告王立新诉被告义乌市逸途健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立新、被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浩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约定利息月付36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

2019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

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借款利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逸途健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原告王立新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