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义乌市逸途健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135号义乌老车站1970文创园区B3-5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浩恺。
原告王立新诉被告义乌市逸途健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立新、被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浩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约定利息月付36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
2019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
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借款利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逸途健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原告王立新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