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681执74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项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3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某公司;张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68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系该社资产部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现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书,撤回该案件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