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林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丽娜,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志,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马路镇。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湘0923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朱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3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朱志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0年1月1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志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658464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