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阳毅刑事财产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号:(2020)川71执恢17号之一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3公开日期:2020-06-11
当事人:阳毅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71执恢17号之一 被执行人:阳毅,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资阳市雁江区。

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

阳毅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川7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依该判决:阳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因阳毅未履行财产刑义务,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未发现阳毅有可供执行财产,同年11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29日,经阳毅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工商登记、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了阳毅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阳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财产申报表、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财产刑执行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阳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