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
阳毅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川7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依该判决:阳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因阳毅未履行财产刑义务,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未发现阳毅有可供执行财产,同年11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29日,经阳毅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工商登记、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了阳毅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阳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财产申报表、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财产刑执行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阳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