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芳,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洪全,男,199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申请执行人崔志成与被执行人吕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11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确认:吕洪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崔志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吕洪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吕洪全承担。
因吕洪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崔志成的执行申请。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中国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开户,上述账户被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但其中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不动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存在车辆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股权;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在执行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经执行程序,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实现,这取决于被执行人实际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对此情形知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