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继春,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申请执行人刘庆国与被执行人张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云0125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由被告张继春于2019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刘庆国借款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庆国借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继春负担。
因张继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庆国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61150元。
经审查,刘庆国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
张继春名下无银行存款,仅支付过1000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继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