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芳、李学勤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503民初212号
所属地区:湖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9公开日期:2020-06-23
当事人:谢芳;李学勤
案由: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212号 原告:谢芳,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李学勤,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予瑞,湖州市南浔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芳与被告李学勤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谢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湖州市南浔区城投金象湾小区X幢X单元XX室的谢芳的使用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学勤承担。

事实和理由:案涉房屋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并且是婚姻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李学勤自2018年至今恶意强制阻止谢芳回家,不给吃、不给住、不给医,逼迫谢芳常年流离失所,有家回不去。

夫妻有互相扶助义务,谢芳无经济保障和来源,劳动所得及共同财产全部被李学勤强制侵占,作为有扶养能力的李学勤,恶意不履行扶养谢芳的责任和义务,长年阻止谢芳回家,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严重侵害了谢芳的生命、身体、精神健康和正常生活。

李学勤辩称,谢芳诉请不明确,本案不属于用益物权纠纷,应驳回谢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芳的诉讼请求虽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的使用权,但在庭审中,谢芳明确主要基于与李学勤的夫妻关系而要求案涉房屋的居住和出租等权利,故本案案由应为婚姻家庭纠纷。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

不论案涉房屋归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共有,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当然有权居住,无须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方式、居住模式等应由双方协商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