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和县锦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秦小强与被告太和县锦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秦小强起诉的被告太和县锦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地址等基本信息均不明确,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致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