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李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502民初1298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通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3公开日期:2020-06-23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李秀红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02民初129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736号。

负责人:徐源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作生,该单位职员。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秀红,女,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告李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解除《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4,709.92元(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中,透支本金49,098.28元,利息及滞纳金5,611.64元),以及2020年2月26日以后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我行申请领用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

该卡自2018年2月8日开始透支,2019年10月25日开始逾期,截止至2020年2月25日累计违约已超过90天,形成不良,积欠我行透支款项本息合计54,709.92元,其中:本金49,098.28元,利息及滞纳金5,611.64元。

我行经采取非诉方式对持卡人进行多次催收,无明显效果,故决定采取诉讼方式进行依法清收。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而无法送达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