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市恒泰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孙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204民初1814号
所属地区: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3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吉林市恒泰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吉清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民初1814号 原告:吉林市恒泰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96号汇通大厦6层一区。

法定代表人:张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宁,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孙吉清,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恒泰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吉林市恒泰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