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达闻红梅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11民初9156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3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闻红梅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9156号 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232号碧湖云溪二期3幢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04818K(1-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燕,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红梅,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闻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