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茂与张环、张绍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322执219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沭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8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张茂;张环;张绍云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张茂,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张环,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张绍云,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张茂与张环、张绍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2民初1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张环、张绍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张茂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688213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邮件于5月3日被签收,已向被执行人有效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2020年4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张环: 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中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为035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6435、6752等),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苏N×××××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 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东城馥邦A4幢706室、沭阳县北京花园1幢2单元1101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正在另案处置中,案号为(2019)苏1322执恢1697号。

(2)被执行人张绍云: 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5254、4636、357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0946),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 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市政工程公司中华路东首南楼501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因本案非首查封,暂不宜处置。

3、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茂于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张环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国道东侧、大江木业南侧的两间房屋,该房屋正在另案处置中,案号为(2019)苏1322执恢1697号。

4、本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走访村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本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张环联系,但其电话无人接听。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通话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0年6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