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红燕,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王军胜,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王彬彬,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攀,漯河市舞阳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玉良,男,现年50岁,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王志恒,男,现年31岁,汉族,住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阚红燕、王军胜、王彬彬与被告王玉良、王志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阚红燕、王军胜、王彬彬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玲、阚红燕、王军胜、王彬彬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