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玲、阚红燕等与王玉良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121民初113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舞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2公开日期:2020-06-24
当事人:王玲;阚红燕;王军胜;王彬彬;王玉良;王志恒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21民初1130号原告:王玲,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阚红燕,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王军胜,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王彬彬,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攀,漯河市舞阳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玉良,男,现年50岁,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王志恒,男,现年31岁,汉族,住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阚红燕、王军胜、王彬彬与被告王玉良、王志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阚红燕、王军胜、王彬彬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玲、阚红燕、王军胜、王彬彬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