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聂琦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安,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堤生,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慧,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堤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衡阳市劳仲委[2020]第035号仲裁裁决书;2、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是正常程序,不存在撤销劳动仲裁的决定,且该仲裁在原告起诉后没发生效力。
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原告在起诉时所说入职登记空白,公司员工规定在入职时都需要有一份空白的,不能说被告没有填过,被告事实上入职时也填过入职登记表,且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举证责任。
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应该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被告通过中介介绍,于2019年10月6日到衡州府物业服务中心工程部担任水电工一职,入职后被告上交了电工证复印件。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2600元/月。
2019年10月16日,原告在衡州府物业服务中心物业办公室安装灭蚊灯电源插座切割塑胶线槽时刀片不慎将眼睛弄伤,后被告的同事送其至衡阳爱尔眼科医院救治。
原告方在医院交了5000元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物业公司不愿意支付,被告家属就此事向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居华新派出所报了案。
另查明,衡州府物业服务中心配电房房门上印有新纪元物业的张贴栏上贴有被告的电工资格证及照片,且标明被告为配电房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被告的电工证、照片、DVD光盘、衡阳爱尔眼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中介介绍至衡州府物业服务中心担任电工一职,衡州府物业服务中心配电房房门上印有新纪元物业的张贴栏上贴有被告电工资格证及照片,且标明被告为配电房责任人,被告根据原告方安排开展了约定的工作,故被告实际上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