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杨登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0329执881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余庆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0公开日期:2020-06-2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杨登福;倪安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9执88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中路。

负责人:陈新,副行长。

被执行人杨登福,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现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倪安美,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现住余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9民初2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申请执行杨登福、倪安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登福、倪安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借款本金748445.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杨登福、倪安美无银行存款;2、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登福、倪安美的名下有房屋一栋,本院已经依法评估、拍卖、变卖现在已经流拍;3、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登福、倪安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329民初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