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新,副行长。
被执行人杨登福,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现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倪安美,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现住余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9民初2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申请执行杨登福、倪安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登福、倪安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借款本金748445.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杨登福、倪安美无银行存款;2、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登福、倪安美的名下有房屋一栋,本院已经依法评估、拍卖、变卖现在已经流拍;3、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登福、倪安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329民初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