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张施波,男,1974年8月15日生,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春威诉被申请人张施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施波名下的位于沭阳县贤官镇秦安大道南侧、诚悦木制品厂房屋(三层、建筑面积5084.37平方米)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春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施波名下的位于沭阳县贤官镇秦安大道南侧、诚悦木制品厂房屋(三层、建筑面积5084.3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张施波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毁损。
二、查封期限为3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