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某与刘廷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522民初662号
所属地区:合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5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成某;刘廷伍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522民初662号 原告:成某,男,生于1981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英,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廷伍,男,生于1954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兰,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卓霖,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成某与被告刘廷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父亲成禄有死亡所造成的损失369008.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廷伍系开设棋牌娱乐的个体户,2020年春节大年初七午饭后,被告约集了原告之父亲成禄有及赵永江、赵铁军到其家里一起打牌。

大约在下午3点,参宝派出所干警在街上宣传,要求市民不要集约在茶馆打牌,被告听到后立即结束了打牌。

后原告父亲成禄有去被告家二楼,由于被告家一楼客厅去二楼的楼梯未安装防护栏,造成成禄有不小心摔倒在客厅,摔到头部,当场鲜血直流并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原告损失527154.5元。

综上,被告违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准串门、不准集会的要求,仍然集约成禄有等三人在家打牌,并且被告提供的服务场所存在严重的缺陷,成禄有的死亡完全是因为被告房屋的安全隐患造成的,故被告理应承担70%的责任,即369008.15元。

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廷伍辩称,1.被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被告并不是原告所称开牌馆个体户,事发房屋照片,证明事发房屋尚在装修阶段,无人居住,不具备居住条件,亦不具备原告所称的“服务场所”,是死者最先提起打牌与案外人赵永江一起到事发房屋约集被告一起打牌,且死者与案外人赵永江、赵铁军在被告尚在装修房屋中进行打牌娱乐活动属于第一次,茶水是案外人赵铁军提供的,桌子板凳是现场临时组合的,四人打的8块“小大贰”,几十块的输赢,属于朋友间私下娱乐活动,因此被告并不是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亦不是此次打牌的组织者、策划者,对死者不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2.被告未侵犯成禄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被告不具有过错,事发时3点钟由于派出所挨家挨户宣传防疫,打牌活动已经结束,被告与案外人赵永江一同走出房屋,事发时被告不在房屋内,死者死亡与被告无关,事发房屋一楼有两间厕所,且事发前均未被使用,因此原告所称成禄有去二楼上厕所不符合常理。

成禄有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死者居住地与事发房屋距离几十米远,完全清楚事发房屋的装修情况。

如果其死亡为从二楼摔下,应当知晓所有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3.据了解,死者患有高血压,脑部、腿部均动过手术,行动不便,在此种情况下,死者完全能够判断自身存在的风险,其发生死亡后果,属于自身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对原告提交证据及事实方认定:1、成禄有死亡及相关依据,证明成禄有系合江县(乡)良石坪街48号居民,系2000年从五里村三社迁移到良石坪街48号居民。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成禄有于2020年1月31日摔倒经送卫生院抢救死亡。

3、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证明成禄有于2020年1月31日死亡后,于2月20日注销其户籍。

4、尸表检查情况说明,证明成禄有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其伤“外轻内重”。

5、离婚证,证明成禄有于2018年8月27日与杜克素离婚。

6.证明(良石坪居民委员会),证明成禄有与杜克素结婚后仅生育一子成某,证明成禄有之父母已去世十余年。

7、接(报)处警记录,证明事发后,原告向公安局报案,且经查成禄有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排除他杀可能。

8、图片5张,证明成禄有摔倒在被告堂屋的现场照片,被告的房屋已经装修结束。

9、原告申请调取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

死亡现场照片一组(共18张)。

10、刘廷伍房屋所有权情况,系刘廷伍本人所有,来源于白沙国土所房屋管理部门。

被告质证意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在同一平面上滑倒、绊倒和摔倒与原告所称的从楼梯摔下致死不符合。

证据4.5.6.7均以认可,报警记录比较模糊,看不清。

至于第8组证据(图片)真实性认可,但是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现在房屋仍然处于装修阶段,因疫情影响,暂时搁置,被告方后面会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的现状。

对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图片的三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李含春陈述听到金属撞击的声音,与原告提交的平面摔倒造成死亡,相互印证,死者可能是在一楼直接摔到死亡的。

赵铁军陈述打的8块的“小大贰”完全是娱乐,刘廷伍并没有提供茶水及香烟,成禄有胡了牌提出要提出10块钱给刘廷伍当电费。

说明四人打牌是属于日常娱乐活动,并非经营行为。

被告不属于原告所称的开茶馆。

赵铁军也陈述成禄有摔倒的地方正大门对着,离正大门就一步远,如果死者是从楼梯摔下,根本不可能摔倒此处。

赵永江陈述成禄有看样子是喝了点酒的,死者的死亡有可能是喝酒引起的。

对于图片也能证明死者摔倒的位置,不可能从楼梯摔下,地板上到处都是灰尘,符合装修现场的特征。

现场桌椅情况可以看出打牌时的桌椅是临时拼凑组成,中心现场近照显示有两桶油漆,符合现场装修特征,刚好能够证明该房屋未完全装修。

对房屋使用权真实性认可,该证据载明同意审批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距事发时间以及疫情时间为一年,翻修也需要时间,从时间上也刚好能证明该房屋未装修完。

以上证据,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本院予以确认,对存在争议的证据及证明事实,本院综合全案再作认定。

二、对被告提交证据及事实方认定:1、事发房屋照片,证明事发房屋尚在装修阶段,无人居住,不具备居住条件,亦不具备原告所称的服务场所。

死者居住地在事发房屋旁边,与事发房屋相邻,非常清楚事发房屋装修情况。

房屋尚未装修完毕。

从二楼客厅情况可知,其外墙上有两扇透明的大玻璃,事发为白天,外面的光会照进,室内敞亮,客厅内视野明朗,在空隙前上方也有透明大窗,不会造成视野障碍。

2、事发房屋视频,证明:(1)事发房屋一楼有两间厕所,且事发前均未被使用,因此原告所称死者成禄有去二楼上厕所不符合常理。

(2)死者死亡的位置在客厅,与楼梯上楼位置距离1米,中间隔着一堵墙,若从楼梯摔落,不可能摔在客厅,所以死者并非从楼梯摔落。

原告称从二楼楼梯摔下致死不属实。

(3)事发房屋尚在装修阶段,无人居住,不具备居住条件,亦不具备原告所称的服务场所。

3、赵铁军案情说明视频,证明:(1)证明事发前,死者最先提起打牌,与案外人赵永江一起到事发房屋,约集被告一同打牌,被告并非打牌娱乐活动组织者。

(2)死者、案外人赵永江、赵铁军在被告尚在装修的事发房屋中进行打牌娱乐活动属于第一次,茶水是案外人赵铁军提供的,桌子板凳是现场临时组合的,所以事发房屋并非经常性打牌场地。

(3)四人打的8块“小大贰”,几十块的输赢,属于朋友间私下娱乐活动,并非经营性活动。

原告质证意见:对一组照片,这组照片并非是在案发当时被告方拍的照片,所以被告方要证明的目的不能达到,该组照片与白沙派出所的照片所证明的不完全一致,应以白沙派出所案发当时拍的现场照片为定案依据。

该住房装修应当是基本完成,仅仅是上二楼的楼梯以及二楼大厅当中的防护栏而已,正因为有二楼大厅的天井未装修防护栏才有成禄有的摔死,作为一个简单的服务场所,与有无居住无关,根据刘廷伍在派出所的陈述以及贵院在现场勘验时的陈述也足以证明刘廷伍本身就是在参宝场开设茶馆的,其茶馆因为比较简陋,仅对一桌打牌的提5至10元的茶钱。

但是只要是提供了服务,收取了服务费,无论收费多少,都以形成了服务与接收服务的关系,由于疫情的影响,其参宝场上的茶馆被迫关门,才在其新房内开设茶馆,在新房打牌也是提了茶钱,也就代表刘廷伍提供了场地及工具及茶水等服务。

对照片中照的二楼客厅及窗子,正因为天井对出去是一组大窗子,才让进入二楼大厅的人产生视觉上的错误,根本就看不出二楼大厅中有一个天井的存在。

以致成禄有去二楼上完厕所后,去窗户看坝子里的派出所的干警离开没,也因此踩空掉到底楼客厅。

对第二组视频,尽管说被告一楼有两个厕所,但都未有人使用,都是在二楼去上的厕所,不排除这两个厕所是不是都不能使用。

但是无论是成禄有去二楼上厕所,还有赵铁军去二楼上厕所都没有任何过错,因为被告没有不允许客人上二楼的意思表示,而且成禄有从二楼摔下当时,赵铁军也是在二楼上的厕所。

对三组视频,赵铁军在白沙派出所两次陈述都清楚的说明了是去二楼上的厕所,赵铁军是刘廷伍打电话通知去打的牌,也证实了刘廷伍在参宝场上是开茶馆的,当天在刘廷伍家打牌是提了茶钱的,其向被告方陈述的与在派出所不一致部分不应采信。

被告补充说明:1.原告陈述刘廷伍在开设茶馆如实,刘廷伍的在公安机关第二页明确说明也不算是茶馆,没有办手续,平时是被告的媳妇在经营。

2.其称原告是认可赵铁军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赵铁军在2020年2月4日的笔录陈述到刘廷伍提供香烟、茶水这些没有,赵铁军的回答是没有,赵铁军也陈述茶馆是刘廷伍媳妇在管理的,关于提钱也并非茶钱,而是成禄有提出前5盘还是提5块给刘廷伍当电费,所以并非原告所称的茶钱。

3.原告方也是认可二楼客厅上方是有窗户,只要有光照进来,就不会造成视野障碍,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有光才会造成视野障碍,原告所称不符合常理。

4.被告方陈述的厕所的使用,并不是说一直不使用,而是说当时是可供使用的情况下,成禄有依然到二楼去使用厕所,不符合常理,且成禄有自身带有腿脚疾病,即使成禄有上二楼去上厕所,其往外走去窗户查看公安机关走没有,也并非被告的过错,其完全可以向被告以及赵永江一样光明正大的下楼在一楼院坝外面查看情况。

成禄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性分析环境风险,且被告方认为当时的环境对一个理性人来说是不存在风险的。

5.原告方也是认可被告当时房屋尚未装修完的情况,且也是认可处于疫情期间,所以对于被告未装修完房屋的情况,是属于疫情期间耽误,并非故意或者过失不去装修。

原告补充说明:被告方在说原告刚才说的是因为有光照进来就不是造成视野障碍,原告没有说,原告说的是正因为两扇大窗子有光照进来,才会让上二楼的人产生视觉错误,成禄有才会踩空摔到底楼。

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全案再作认定。

三、本院出示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证明被告楼梯及客厅天井通对上去的二楼未装护栏,在天井通二楼处有明显的分界线,容易使人产生在天井通二楼处有地板的错觉,如不注意就可能踩空跌落。

由于多次出事,被告才暂时在凳子上搁上木条作护栏。

原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从现场勘验笔录中刘廷伍的陈述,成禄有是从二楼天井踩空摔死的,二楼开始没有安防护栏,是后来临时设有一个防护栏。

从照片上看出二楼大厅正对面是东面的两扇大窗子,对进来就是天井,所以使人一上二楼就让人造成视觉错误,认为二楼是一个整体。

很容易直接走进天井,造成踩空,成禄有也可能是这样踩空,摔死。

被告质证意见:1.一楼三个厕所之一为客厅背后,上二楼的地方赵永江陈述看到成禄有朝厕所方向走,也是说的这一个厕所(一楼厕所)。

2.关于成禄有摔倒的确认,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没有任何人看见。

刘廷伍的意思是成禄有可能上二楼踩空,更可能是在一楼摔倒。

关于成禄有摔倒的事实问题,本身是存疑的,不是谁认可就行的。

3.此勘验笔录原告代理人在场,但被告代理人不在场,对于对被告不利的陈述,不应当发生效力。

对于该组照片能很好的印证,不管是一楼客厅还是二楼客厅,采光较好,未装防护栏处也有一根小板凳的高度,离阶梯有三四步之远,一个理性人并不存在视觉障碍,若存在视觉障碍,那么赵铁军未从该处摔落,所以原告的陈述是存在视觉障碍明显不符合常理。

对于从护栏较远处观望过去的照片,也是不在视野障碍的,从后面靠护栏的几张照片可知,护栏以下为白色,明显能够与上面部分区分,且也能看到一楼客厅的大门。

退一万步讲,即使按照原告所说,从二楼摔下,二楼采光较好是能够明显区分二楼大面积的天井,且原告与被告为相邻的邻居,认识三四十年了,对于该房屋的装修情况很了解,不然也不会在原告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按原告的陈述去上厕所。

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廷伍夫妇平时在参宝场上开设棋牌娱乐茶馆,疫情期间被责令关闭。

2020年春节大年初七午饭后,原告的父亲成禄有及赵永江来到被告刘廷伍新建房屋表明要打牌,这时刘廷伍还在吃饭,因还差一个,被告刘廷伍饭后打电话约了赵铁军。

赵铁军来后,四人在刘廷伍家底楼客厅一起打牌。

打了接近40盘的大贰,被告提了10元茶钱。

大约在下午3点,参宝派出所干警在街上宣传,要求市民不要集约在茶馆打牌。

有人给被告打电话来讲派出所的到被告方向来了,被告出去接了电话回来叫不要打牌了,派出所的来了,大家就没有打牌了。

结束后,被告刘廷伍和赵永江走出客厅到坝子去看派出所的民警来的情况,赵铁军到二楼上厕所去了,成禄有最后起来,在屋内的活动情况不明。

派出所的民警来后只去了隔壁一家检查,从隔壁家出来后就回去了。

民警走后,刘廷伍、赵永江、赵铁军三人同时听到“嘭”的一声,声音很响,刘廷伍、赵永江随即进屋一看,是成禄有已经倒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大一滩血。

报警后随即通知成禄有的妻子和儿子,120救护人员来后将成禄有送往医院抢救。

成禄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丧葬期间,由于两家关系较好,刘廷伍夫妇自始至终都在帮忙,并送礼金6000元。

事隔两个多月后,被告一名叫陈文才的亲戚来被告家作客,饭后陈文才提出上楼去看一下,想了解一下成禄有是咋个摔下去的,陈文才和另一亲戚上二楼后不久,又从二楼天井通的地方摔倒了客厅摔死了。

由于双方系亲戚,遂进行私了处理(据说是给了几万元)。

成禄有家属见后面的都得到处理遂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