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0)湘3130民初863号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3130民初86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龙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2公开日期:2020-06-18
当事人:张某;杨某1
案由:离婚纠纷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3130民初863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被告:杨某1,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代飞于2020年6月12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补偿原告修建房屋出资的7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现都已成年。

两人婚后关系一直不好,原告因无法与被告共同居住,于2011年外出务工,一直不敢回家。

2019年修建房屋,原告回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于2019年腊月二十三回家取衣物,再次发生纠纷,由石牌派出所解决。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杨某1辩称,1.不想给孩子带来阴影,不想离婚;2.起诉状陈述的是2019年修房子,事实是2017修房子的,起诉状陈述的都是假的,不符合事实。

原告张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龙山县石牌镇民政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

拟证明原告、被告于××××年××月××日在石牌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事实。

2.加盖龙山县石牌镇城堡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申请一份。

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由石牌镇城堡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无效,被告屡教不改的事实。

3.杨某1、张某、杨某2、杨艳丽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共5张。

拟证明其全家的身份信息。

被告杨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1、3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原告提供的第2组证据,系原告本人的陈述材料,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杨某2,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杨某3。

2020年4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名子女,应认定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

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婚姻家庭中难免遇到各种矛盾和问题,只要双方树立起家庭责任感,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去经营家庭及夫妻关系,加强沟通和理解,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本院亦给两人一次和好的机会。

据此,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为维持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