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军强,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宫伟民与孙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3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告诉被告货款65713元。
因被执行人孙军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宫伟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孙军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4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孙军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2020年6月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孙军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实际实施。
5、2020年6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宫伟民是否聘请律师,开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不开具律师调查令。
6、2020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孙军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6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宫伟民进行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相关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6571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孙军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