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戚理亮,男,1952年9月8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杨丽平,男,1958年3月6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戚颖超与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7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戚颖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向申请执行人戚颖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1422.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6月4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戚理亮、杨丽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戚颖超,其没有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