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伊新兴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大街。
负责人:许洪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安与被告伊新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肇事的HCY015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没有起诉黑山支公司,所诉主体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