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杨忠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0112执3645号之二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1公开日期:2020-06-16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杨忠田
案由:信用卡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0112执36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46715206E。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368号华海新境界商务大厦B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杨阳。

委托代理人:刘文峰、孙艳婷,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忠田,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杨忠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0877.7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忠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忠田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云A×××××车辆两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明被执行人杨忠田名下有位于昆明市房屋(房产证号20××23),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暂无法处分。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