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建明,男,1971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施志斌与被执行人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8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建明归还申请执行人施志斌借款670000元并支付利息(3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23日起,32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8月09日向被执行人孙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孙建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孙建明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孙建明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被执行人孙建明名下无车辆。
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建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