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05执1764号之一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9公开日期:2020-06-15
当事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1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勤。

被执行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

负责人于颖锐。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行初210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川A×××××、川A×××××的车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