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昌永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岁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591民初429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宜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5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宜昌永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岁月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91民初429号原告:宜昌永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64147X。

法定代表人:朱本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岁月,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

原告宜昌永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岁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宜昌永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永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陈岁月已达成调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