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宏艳、汤大川、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81民初1750号
所属地区:都江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9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汪宏艳;汤大川;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1750号 原告:汪宏艳,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汤大川,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燕,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

法定代表人:马孟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玉,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宏艳、汤大川诉被告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宏艳、汤大川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愿意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宏艳、汤大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