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负责人:赵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家红,系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老边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勇,系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老边分局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赵金龙,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赵金龙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但其未提供作出决定的依据,故,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