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图县资金互助会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东泊鲜肉超市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图县资金互助会拖欠租金7200元,并将位于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场涉案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资金互助会,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东泊鲜肉超市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020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东泊鲜肉超市自动向本院缴纳案款7275元(含执行费50元),2020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东泊鲜肉超市称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东泊鲜肉超市已将涉案房屋返还、交付完毕,同日书面向本院申请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故延边朝鲜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