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伟诈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382刑初61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密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1公开日期:2020-06-18
当事人:张伟
案由:诈骗;信用卡诈骗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382刑初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无固定住所地。

2014年4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2019年8月15日至8月20日因涉嫌诈骗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犯罪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张伟以收取好处费等相关费用后能够为农户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密山、虎林辖区的十三名农户被害人相关费用,之后张伟既未办理贷款,也未将相关费用退还,赃款被张伟用于个人花销。

其中,张伟骗取被害人吕某人民币16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45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7500元,骗取被害人于某1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8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4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8000元,骗取被害人尹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温某人民币65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45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6000元。

综上,张伟共骗取密山、虎林辖区的十三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09000元。

张伟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员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刑满释放证明书、支付宝账单详情、微信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款收据;证人马某2、王某8、王某4、王某5、王某6、白某,4、吴某、任某、于某2、李某3、王某7、李某4、陈某证言;被害人吕某、李某1、王某1、于某1、孙某、李某2、王某2、尹某、马某1、温某、王某3、姜某、张某1陈述;被告人张伟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证检查卷、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兴凯湖派出所现场勘验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银行ATM机取款视频、电子数据密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伟,在被害人杨某不知情情况下,将杨某名下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建设行信用卡及农业银行储蓄卡账号绑定在自己微信账号名下,盗刷杨某上述银行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32509元;在杨某不知情情况下,盗刷杨某名下的支付宝花呗和借呗金额共计人民币5900元;在杨某及被害人张某2不知情情况下,通过骗取密码,盗刷保管在杨某处的张某2建设银行信用卡账户金额人民币7920元。

综上,张伟信用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46329元,赃款至今未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账号交易单、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支付宝花呗、借呗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杨某、张某2陈述;被告人张伟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伟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张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诈骗私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追究张伟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伟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张伟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