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林华与成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124民初4029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1公开日期:2020-07-01
当事人:刘林华;成七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4民初4029号原告:刘林华,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成七明,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

原告刘林华诉被告成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

原告刘林华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林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鸿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