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明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辽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询,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2020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