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汪福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占强,男,汉族,城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汪守林与被执行人汪福林、任占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
根据生效的湟中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2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汪福林、任占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守林40000元,但被执行人汪福林、任占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汪福林、任占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及2020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汪福林、任占强进行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
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详细释明了本案自受理以来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其释明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愿意积极协助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汪福林、任占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汪守林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汪福林、任占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守林的债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