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妹金,女,汉族,1942年5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时伟琴,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张水珍与张妹金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辛庄镇阳光丽苑二期2幢301室房屋及2幢03号车库归张水珍所有。
二、张水珍给付张妹金人民币2319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28元,评估费13200元,合计36128元,由张水珍负担22220元,张妹金负担4156元,时伟琴负担9752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