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皇甫金良,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傅生火与被告皇甫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原告傅生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甫金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参加诉讼。
原告傅生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皇甫金良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皇甫金良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日,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注明借到原告20000元,并约定于2020年5月18日前归还。
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皇甫金良口头答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每月向原告归还2000元,希望原告同意。
原告傅生火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2020年5月18日前归还的事实。
被告皇甫金良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和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原告已按约交付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
逾期未归还借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皇甫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傅生火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皇甫金良负担。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