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梅成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0111执1499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2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梅成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0111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住所地:河北色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被执行人:梅成宏,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昆明市寻甸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成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39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475.20元及利息,执行费87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月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月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梅成宏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梅成宏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五菱牌车辆、云A×××××红岩牌车辆、云A×××××红岩牌车辆各一辆,但三辆车辆均处于机动车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内,本院无法依法查封。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