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眉刚与裴旭斗、宋跃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721民初417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榆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5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宋眉刚;裴旭斗;宋跃萍;榆社县西马乡北余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1民初417号 原告:宋眉刚,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榆社县西马乡北余沟村人,农民,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青,男,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旭斗,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榆社县西马乡北余沟村人,农民,现住榆社县。

被告:宋跃萍,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榆社县西马乡北余沟村人,农民,现住榆社县。

第三人:榆社县西马乡北余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西马乡北余沟村。

法定代表人:宋国平,村委主任。

原告宋眉刚与被告裴旭斗、宋跃萍、第三人榆社县西马乡北余沟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