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虹与朱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1民辖终254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20-06-16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李虹;朱春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虹,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光,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审被告:张军,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李虹因与被上诉人朱春光、原审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虹上诉称,因朱春光与张军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为张军,张军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依据朱春光的诉请,其为双方争议标的中接收货币一方,则朱春光所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因朱春光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号,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