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可,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毅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
法定代表人:胡晓党,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秀成,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忠略与被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3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忠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可、毛毅坚,被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晓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秀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忠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于2018年9月6日形成的《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安置房建设的有关决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名下土地被依法征收约0.573亩。
2018年9月6日,被告方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就南城街道前二村三产安置房二期项目作出了被诉《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安置房建设的有关决议》(简称《决议》)。
其主要内容为:“...二、根据永政办发(2017)66号文件精神,二期安置房采用代建总承包(EPC)模式,工程建设由代建总承包单位实行邀请招标或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村两委负责选定代建总承包单位再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核通过为准。
八、征地安置户分配以每亩被征地享受一套指标(约137m2),征地户被征地数量不足一亩的搭配指标不能超过一套,数量在一亩以上不足两亩的搭配指标不超过二套,不足一套的指标以该指标多至少顺序进行搭配(具体以征地户名单为准),其他情况以此类推,搭配须经村委会认可并办理手续。
九、工程建设中安置户在缴付建房款时不安时如数缴纳的,逾期后由代建总承包单位将该安置房予以回收,征地安置户以每套指标费25万元回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代建总承包单位向该安置户支付指标费,该安置户已交的建房款自回收决定后及时退回安置户(不计息)。
十、对拒不放弃指标,又不愿意到村委会搭配的安置户,包括已被征用的征地户未领取土地补偿费的一律视为放弃指标,村委会回收后由代建总承包单位代为收购指标费及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收取,定期存款5年,中途不能领取,领取时需经村委会同意,存款到期后不计息。
对确认指标时放弃指标的安置户,其标费在村内搭配指标和认购完成后一周内领取,村内搭配和认购多余指标由代建总承包单位代为收购,起指标费在与代建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三日内领取。
..”期间,被告方分别于2018年8月份发布公告(一)主要内容为:要求征地户于2018年9月1日前道村民中心校对征地数和指标,逾期视为放弃指标。
2018年9月6日发布公告(二),主要公布校对后的名单。
2018年9月14日发布公告(三),要求征地户在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到村委办理安置房指标增配或出售登记;逾期不办理,造成损失由征地户自行承担。
2018年10月左右又发布公告(四),认为原告等人未进行校对登记,已视为放弃指标。
同时公告所有放弃三产返还指标的征地户其指标全部由村集体收回后再由代建房开公司代为收购,其村集体回收指标价依照25万元/套,且指标费定期存5年,中途不能领取,领取时需经村委会同意,存款到期后不计利息等等。
原告认为被告方做出的被诉决议未经村民大会同意通过,甚至也未有经过所有被征收户的同意,并做出决议内容及发布的公告(四),显然程序违法,不符法律规定。
而且《决议》相关条款的内容也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包括根据《决议》以公告(四)的形式取消原告的认购资格,因为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三产安置房建设招投标及分配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村级安置房应分配给本村村民,且应一次性分配完毕。
但对一次性分配完毕确有困难或村集体拟作其他用途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余留安置房可先以村委会名义报批…或向社会公开出售,也可有政府收购等等”。
显然《决议》中对剩余安置房出售给代建承包单位的规定与此相悖。
综上可知,被诉决议及后续公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征收户的原告合法权益,限制了原告对安置房认购自主权,对指标费及土地补偿款的领取规定又剥夺了原告自主处分安置权益的权利。
根据2019年3月17日在瑞安法院的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表明,永嘉自然资源管理局获取的分配方案,原告享有一套分配房指标,可以证明被告的指标房分配方案决议违法,所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之请求。
被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原告胡忠略已参加前二村安置房相关会议,已知悉安置房有关事项。
二、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委员会就前二村安置房项目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符合法律规定。
三、前二村安置房正式启动后,答辩人就征地户的亩数以及指标进行了公告,并要求有遗漏或出错的征地户及时到村委进行校对更改。
综上所述,原告胡忠略作为拆迁户并是党员多次参加前二村安置房相关会议,故意不配合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推进工作,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前二村安置房建设有关决议通过的相关证据。
对于二村安置房建设决议,已由村民代表62人,实到52人,52人全部赞成而通过,有与会人员的签字,并附有参会人员的照片,并有街道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对于与会人员原告也无异议,因此,原告提出决议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被告提供证明决议经多次民主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据予以认定。
对于证据安置房公告和分配方案因不属于审查对象,不做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名下土地被依法征收约0.573亩。
2018年9月6日,被告方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就南城街道前二村三产安置房二期项目作出了被诉《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安置房建设的有关决议》。
主要内容为:根据永政办发(2017)66号文件精神,二期安置房采用代建总承包(EPC)模式,工程建设由代建总承包单位实行邀请招标或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村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