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洛阳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老城随州大街**,证件号码:91410323573598740E。
法定代表人:常旭乐,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生,住新安县。
刘金星与洛阳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限被告洛阳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金星本金24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0万元按月息2%从2012年7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以本金97万元按年息6%从2015年12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因被执行人洛阳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金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洛阳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20年3月17日、2020年6月1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