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龚志伟,男,满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