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阳、龚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823执675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平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4公开日期:2021-01-26
当事人:赵阳;龚志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赵阳,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龚志伟,男,满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