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许建成,该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勇,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上诉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众和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缓交上诉费。
因众和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向众和公司邮寄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众和公司已于2020年5月15日签收上述诉讼材料,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晓 审 判 员 胡伟荣 审 判 员 念保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秀琼 书 记 员 赵宇宏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