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严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5刑初1113号之一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6公开日期:2021-01-06
当事人:严某;严某
案由:诈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1113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喜萍,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因疫情管控原因于2020年3月23日对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可以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徐楚楚审 判 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徐玉萍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